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关于发布《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

来源:四川建筑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9-01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川建委质发 [1995]667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九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开

川建委质发 [1995]667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九日

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充分发挥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 结合《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试行办法》推行三年来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政、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是四川省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审批和资质审查;

(三)负责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监理单位、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监理单位在全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四)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始投标工作的管理;

(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

(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政策、规范;

(二)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参与本地区受监理工程的竣工验收;

(三)受理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申报,负责本地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初审;

(四)对进入本地区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

(五)指导、管理本地区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实行监理:

(-)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涉外返设工程;

(四)高层、深基、大跨及特珠技术要求的建、构筑物;

(五)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第八条 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三)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

第九条监理单位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地属以下监理单位报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属有关专业监理 单位报省级有关厅、局审查;

(三)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有关厅局报省建委审批,合格者发给 监理资格证书;

(四)持监理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及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十条成立外商投资监理单位,应当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报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及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后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的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必须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遇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监理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设的奖励办法;

(六)违约责任。

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当将合同向建设监理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外商独资和国外贷款、赠款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投资方的要求或者合同的积定,由国内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由国外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的,应当有国内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并应当经建设监理主管机关批准。

中外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国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可根据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监理技术或接受国外监理公司的技术咨询。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文章来源:《四川建筑》 网址: http://www.scjzzzs.cn/zonghexinwen/2020/0901/543.html



上一篇:四川巴中这个古镇,曾被誉为“小上海”,现门
下一篇:没看错吧!四川首个“三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四川建筑投稿 | 四川建筑编辑部| 四川建筑版面费 | 四川建筑论文发表 | 四川建筑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四川建筑》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