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指南
来稿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版权或其他权利,如果出现问题作者文责自负,而且本刊将依法追究侵权行为给本刊造成的损失责任。本刊对录用稿有修改、删节权。经本刊通知进行修改的稿件或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必须保证本刊的独立发表权。 一、投稿方式: 1、 请从 我刊官网 直接投稿 。 2、 请 从我编辑部编辑的推广链接进入我刊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 二、稿件著作权: 1、 投稿人保证其向我刊所投之作品是其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创作之成果,或对所投作品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无第三人对其作品提出可成立之权利主张。 2、 投稿人保证向我刊所投之稿件,尚未在任何媒体上发表。 3、 投稿人保证其作品不含有违反宪法、法律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内容。 4、 投稿人向我刊所投之作品不得同时向第三方投送,即不允许一稿多投。 5、 投稿人授予我刊享有作品专有使用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复制、摘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制品、录制录音制品、制作数字化制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以及出版、许可其他媒体、网站及单位转载、摘编、播放、录制、翻译、注释、编辑、改编、摄制。 6、 第5条所述之网络是指通过我刊官网。 7、 投稿人委托我刊声明,未经我方许可,任何网站、媒体、组织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

四川省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建筑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1-07-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经2021年6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例评选委员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决定,现发布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四件四川省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四川省检察机关


经2021年6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案例评选委员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决定,现发布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四件四川省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四川省检察机关
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

鲁某某、冯某某等4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川检例第20号)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责任划分??宽缓量刑建议??法治体检

【要旨】

检察机关应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区分涉案人员责任大小,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宽缓量刑建议;做好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加大服务民营企业力度,通过法治体检、检察建议等帮助企业堵漏建制,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鲁某某,男,1977年6月出生,居住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6年5月出生,居住地四川省江安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

被不起诉人燕某某,男,1970年12月出生,居住地四川省长宁县,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驾驶员,现场作业安全负责人。

被不起诉人黄某,男,1978年8月出生,居住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安全员。

2019年12月16日8时许,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G76厦蓉高速公路,由泸州市往叙永县方向行驶至1820.47公里路段处,与正在中央隔离护栏边进行绿化带垃圾清理作业的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人王某甲、王某乙相碰撞,致二人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及养护工人王某甲、王某乙在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经查,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G76厦蓉高速公路纳溪至叙永段高速公路路面垃圾清理等日常保洁作业及绿化养护作业工作。鲁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人进行岗位培训,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贯彻落实不力;冯某某、燕某某、黄某三人分别作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未完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四人行为间接造成了2019年12月16日致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2019年期间,该公司曾4次在高速公路上违章作业,被有关部门罚款、限期整改。

2020年3月5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以鲁某某、冯某某、燕某某、黄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5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燕某某、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鲁某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5月11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明确收集证据标准。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在侦查初期,邀请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会商该案的定性和追究刑事责任人员的范围。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实地了解情况后,提出对在路面垃圾清理及绿化养护作业工作中,负责建立安全作业规程、落实安全培训职责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监管、检查的人员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纳入追诉范围的建议;同时建议侦查机关继续收集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相关证据,包括员工证言、安全培训记录、监督检查记录、曾因违章作业被有关部门处罚记录等,以区分各犯罪嫌疑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文章来源:《四川建筑》 网址: http://www.scjzzzs.cn/zonghexinwen/2021/0717/1106.html



上一篇:广安宝箴塞:四川第一要塞,里面藏着惊人的秘
下一篇:四川梓潼:“两弹城” 铸国魂

四川建筑投稿 | 四川建筑编辑部| 四川建筑版面费 | 四川建筑论文发表 | 四川建筑最新目录
Copyright © 2018 《四川建筑》杂志社 版权所有
投稿电话: 投稿邮箱: